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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扼制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冤假错案的几点思考

 

   

 有效扼制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冤假错案的几点思考

(作者: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大讲堂专家张铁林)

 

【原发表文章编者按】河南豫剧《七品芝麻官》里的县令曾经有句深得民心的台词:“宁愿南牢长满草,也不让我的百姓受冤屈”。这句戏剧中的台词,正好与我们国家当下所倡导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不谋而合,表达了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对法治社会的向往,是来自人民的心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至此,纠正冤假错案被提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最高决策层面,从2018到2021年,我国明显加速了纠正冤假错案的步伐,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推向高潮。     

一、不该发生的冤假错案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不该发生的冤假错案,给个人、家庭造成了家破人亡的悲剧,也给国家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打击。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撰文批评制造冤案的人,更有很多受害人和家属在自媒体上喊冤和申诉,批评和反思固然重要,然而,尤其是对那些依然在押的被告人而言,最为紧迫的任务不是争论、批评,而是尽快启动司法纠错程序,洗掉冤曲,让所谓的嫌疑人获得人身自由更为重要。

冤假错案的危害性很大。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甚至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每一个冤案的背后都会出现连带的庞大社会关系群体来质疑我们党和政府领导的正确性,还会引发成千上万的蒙冤者家属日夜奔波在上访、喊冤的路上,这样还毫无疑问地污染社会风气,让人民群众对社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抵消和透支国家公信力,可谓是百害而无一利。

二、冤假错案触目惊心

据有关方面公布: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经认真纠正了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冤假错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发现刑事司法领域冤假错案42件,解脱涉案人员78人,广大群众为此拍手称快。但是,还有一些尚待纠正的冤假错案,仍在当事人不断申诉和执法博弈之中,受冤屈的当事人仍在牢狱之中,仍在将被宣判死亡的生命线上……综合这些案件,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沉冤昭雪,平均经历了长达10年之久。试问:人生有多少个10年的青春光阴?

截至2021年底之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出现过许多起冤假错案,现经过法律专家梳理,全国已发现的冤假错案具体如下:

第一名,河南省9件:河南省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南省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南省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南省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南省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9年后真凶落网获释;河南省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河南省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河南省张振风强奸案,因公安刑讯逼供、隐匿证据导致张等5人一审被判死缓,现因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河南省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关押12年被宣判无罪。

第二名,河北省7件:河北省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北省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北省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北省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河北省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河北省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河北省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10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

第三名,云南省4件:云南省孙万刚因“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云南省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云南省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云南省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

司法实践证明,平反各类冤假错案,错综复杂,阻力重重,举步维艰。那些已经被平反冤狱的杀人案,因其出现了颠覆性证据,被杀者突然“复活”被媒体称之为“亡者归来”,或者真凶突然被抓,倒逼法院不得不启动重申,做出纠正原判的裁决,让无辜的受害人名义上得到无罪判决,比如聂树斌、呼格吉嘞图,这种“迟到的正义”对死者还有什么意义?因此,法学界,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监委应该尽快探讨一种制度化的解决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和杜绝产生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引起我国法治决策的最高智库(政策研究机构)列入议事日程。

三、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也有规律。虽然,我国已经拥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罪行法定,依法审判”的司法审判原则,并且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和对证据链不完整的“无罪推定”、“同案同判”司法文件中的理念,但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审判规则,并没有得到必要的应用。不过,在美国,因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只有不到15%的案件存在虚假的认罪供述。然而这并不是说美国的警察没有问题,实际上,有将近一半的冤案与侦控人员滥用权力有关,其中既包括对被告人的逼供和诱供,也包括炮制虚假的物证、书证乃至证人人言,或是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除此之外,冤案的一大诱因还有目击证人的错误指控,占比达到35%以上。

冤案的产生究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刑讯逼供为主要手段的非法取证。2.各种权力的粗暴干预。3.某些执法者的利益驱动,为钱办案,出现扭曲。4.某些执法环节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5.尚未建立有效的公、检、法、司几大系统的互相配合、制约和完善的纠偏机制。6.有罪推定问题,这一点涉及到办案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的惯性思维、职业能力与操守。7.基层很大比例的司法办案人员能力有限,综合素质一般。8.缺乏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及人民参与的(听证会)监督。

四、扼制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针对冤假错案发生的现状和原因,有关专家提出了以下几点扼制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这里汇总一下,仅供法律专家和司法政策研究者思考和参考。

第一,必须做到办案程序全公开。如果将公、检、法办案的程序全程公开透明,特别是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个别案件之外都进行庭审直播,接受全国法律界和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尤其提倡公安局立案、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和判决的网上公开和案件进展信息、判决书网上查询。

第二,必须完善现有的公检法权力制衡体制。实践证明,我们的司法体制,赋予公安权力过大,致使公安滥用职权造成的错案案件比比皆是,用“设定有罪”思维,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随便抓人,甚至抓了就长期不放,拘留权限已经届满,或者多次证据不足不能起诉,多次补侦,超期羁押,符合取保候审的不予批准,这些做法既违背了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也有悖于“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确凿”的司法原则。更为不可思议的的是,有些地方每逢国家重大活动与节假日,抓人还摊派任务,完不成指标的公安机关还受批评,还有的法院内部设定发回重申的“指标”,故意给二审纠正冤假错案制造障碍,导致很多二审书面审理、不开庭、不质证,大搞“程序空转”,浪费了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如此为了部门利益而忽视司法公正性甚至泯灭人性的做法,简直是不负责任的草菅人命,给一些品德败坏的司法人员牟利敛财的灰色“勾兑”空间。

第三,必须从制度上杜绝侦查和审理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包括诱供、逼供、骗供等,确保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

第四,必须规范审讯制度,堵塞漏洞,废除指定居住政策。公安预审警官提审嫌疑人到法定的审讯室时,室内、过往路道监控设备的影像资料,必须由更高级别的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没有合法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删改、复制、伪造虚假证据等行为发生,以便公安系统以外的上级监管机关,随时抽查审讯实况,还有应该废除在押人员“指定居住”政策,这是一个有明显漏洞、限制人身自由的政策,一些嫌疑人被看管人员打死。

第五,让二审承担纠错改判职能。借鉴我国宋代多审制、终审制的历史经验,减少冤假错案。改变我国现行的以两审判决为终审判决的体制缺陷,出台二审鼓励纠错改判的审判政策,废除显性和隐形的按照纠错率评价二审法院业绩的法院业绩考评政策,对二审不能纠正原错误审判决,上诉人强烈要求再审的案件,可以经过省级高院复核,指定异地再审,避免在同一个法院耗费时间,搞“程序空转”的维持原判。允许喊冤者越级上诉,越级申诉,要求越级审判,平反冤案。但相应的是,一旦再审申诉人诬陷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可以在重审、再审程序中增加刑期,这样可以避免申请人、申诉人故意破坏司法诚信的规则。

第六,对当事人提出有权力干预背景、有可能导致不公正判决结果的案件异地审理。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重审程序,只要原告有足够的证据,比如指出案件利益直接关联人、权力干预的途径、体制内的保护伞等因证据,均可申请省级法院改变管辖权,指定外地同级法院或者提级法院异地审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的干扰,确保审判的公平与公正。

   第七,应该把“疑罪从无”原则写入审判规则中。“疑罪从无”原则不仅应体现在法院的审判环节,还应该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遵循这一原则,不能把很多证据不足的案件留给法院来裁断。专家们发现,2021年纠正的12起冤假错案中,绝大部分案件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得到纠正的。

第八,必须建立对审判错误、造成冤假错案的终身追责制。对办案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人问责、永久追查,并对参与制造冤案、伪造和隐瞒证据、故意忽略关键证据的法官、检察官,轻者给与处分,重者开除公职,并承担一定比例的国家赔偿金。这样可以避免其他警官、检察官、法官违法侦查取证、违法审核批捕、枉法判决,从源头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第九、严格按照监察法对舞弊、索贿的办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落实对法办案人员舞弊、索贿受贿、枉法判决、制造冤案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加大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成本,警示其他人员。纪委监委接到对公检法司等的投诉、举报应该及时立案调查,尽快制止冤假错案的持续危害。

第十、对提供虚假证据者进行惩戒和依法处置。无论原告、被告出具的证据,必须取证程序合法、真实,包括侦查阶段的证据,办案人员必须在证据上签名,一旦审理中发现非法证据,即便是警官或检察官,也要按照提供虚假证据惩戒和处罚证据者,由纪委监委审查属实后,追究其刑事责任。徐辉案再审被宣告无罪之后,当地政法机关对错案追责的问题只字未提。这种做法无异在鼓励制造冤假错案。

第十一、探索建立健全“错案第三方追责程序”制度。国家出台司法补救制度,四级法院均成立独立于员额法官之外的“法律专家委员会”,对本院审理有明显错误、瑕疵的案件转交社会组织的“法律专家委员会”复查、讨论,提出改判建议。这样可以弥补我国现有审判制度的缺点和制度空白。

第十二,建立独立的“全国冤假错案大数据查询中心”,鼓励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参与纠正错案。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在各级纪委监委主导下,由纪委监委、公检法司派出权威破案技术专家联合成立“国家重案司法研判指导中心”,并赋能本机构针对全国有异议的重大案件有一票否决权。对于任何有执法权利的部门(包括行政诉讼)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一律载入该数据中心,一是向全国人民透明化,以利于强大的人民舆论监督对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产生有效的震慑;二是引起高层及各界的重视与批示;三是让涉及办案人员所产生的不光彩劣迹,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于办理过三起以上冤假错案的民警、检察官、法官给与公除名处理,这样具有很好的警示诫勉作用。

本文站在我国国情的立场,反观美国处理冤狱的经验教训,至少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一是司法透明性,既允许法学专家、刑辩律师等力量直接介入个案的审查和制度的重建,也允许媒体深度报道个案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反思。 二是司法独立性,对冤案的审查最容易遭到冤案制造者或责任者的阻挠,自己人查自己人终归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如果能像美国布鲁克林检察署那样,在内设单独的案件复查机构之外,再加上完全独立的专家顾问和评估小组,可能才会更有成效。三是司法多元性,即在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外,广泛动员法学院、律师、媒体和NGO的参与,既能充实办案力量,也能强化对刑事司法的监督,更能逐渐转变全社会的严刑峻法观念,提升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正义理念的接受程度。

我们相信,如能切实采取以上措施,中国的冤假错案就会大大减少,乃至很难出现。如果确能这样执法,那时才会真正出现习近平总书记所倡导的“让每一个经受案件的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大好局面。

 

2025-03-2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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